东莞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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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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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理报税

认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 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3)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4) 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超过100万无元;(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量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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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 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7) “私营企业、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8)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 对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不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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